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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類: 行業(yè)新聞
作者: yc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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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16:00:35

《通知》稱,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針對近期個別地方相繼發(fā)生的暴力征地事件,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fā)《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guī)征地的緊急通知》(下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guī)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

但《通知》并未對外通報具體的暴力征地事件。

近年來,土地征收領域日益成為矛盾高發(fā)區(qū),主要原因在于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

對此,中央政府已多次表態(tài)要對征地制度進行修改。十八大報告也明確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上述《通知》稱,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數(shù)人侵占集體土地收益。

依照我國現(xiàn)行征地補償辦法,對失地農民的補償費用是以具體地塊的平均畝產值倍數(shù)來計算,最高為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

農業(yè)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廖洪樂此前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目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額偏高,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和農民占有份額偏低。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地價上漲幅度。

“中央政府之所以要多次強調轉變現(xiàn)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也正是基于集體和農民利益受損嚴重的現(xiàn)實。事實上,農民為改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做出了艱難抗爭。最近十年來,此類事件不斷增加,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是一個主要原因。”廖洪樂稱。

自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后,推進征地制度改革便成為官方口號,但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并未有實質性舉措。

去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集中修改現(xiàn)行征地補償制度。

《草案》刪除了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規(guī)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宋大涵對此解釋稱,從補償原則看,在原用途基礎上按年產值倍數(shù)補償,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qū)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yè)和社會保障功能等。從補償標準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超過年產值30倍的上限規(guī)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明確規(guī)定征地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但此次《草案》僅僅確定了補償原則,具體如何補償仍有賴于政府出臺具體措施。《草案》授權了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但這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草案》后才能進行。

最新的消息顯示,今年4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了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和監(jiān)督工作計劃,根據(jù)計劃,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適時安排”審議《草案》。